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2-03-16 00:00 ] 至 [ 2022-04-15 19:03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中的造价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市住建局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屯溪区黄山东路93号建设大厦3楼,收件人:市造价站。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714839566@qq.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四、联系电话:0559-2531070。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附件:《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6日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中的造价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以及配合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等工程造价改革要求,市住建局起草了《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拟订了《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并于2022年2月24日组织了专家评审论证, 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范围、工程变更基本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变更界定、工程造价管控原则作出规定。

(二)对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首要和全面责任及其他参建单位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三)提出工程造价变更的基本程序,对变更提出、变更申请及论证、变更审批等工程变更报批流程以及紧急状况下的处置方式进行规定。

(四)明确了工程变更组价确定应遵循的原则。

(五)其他主要规定了工程变更控制原则及施行时间等。

《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中的造价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6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变更活动及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以政府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包含利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基础设施工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具体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等。

下列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发包方和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自行调整:

(一)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引起的工程清单的差异或者误差;

(二)因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变化;

(三)设计图纸无变化但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量、材料价格及暂定价(暂估价)的签证。

第六条  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遵循经济合理以及“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履行工程变更管理全面、首要主体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建立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加强工程造价和合同价格的调整管控。管理制度应结合工程变更规模和影响程度等,设置工程变更审核的程序、权限及时限,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主体的职责,落实工程造价变更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

第八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应急抢险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从严控制。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工程变更费用,可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同步支付。

第九条  工程变更程序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工程变更由提出变更的单位填写书面工程变更申请(联系单、工程变更单),说明变更理由、内容、范围、估算及对工期的影响等。

(二)建设单位在接到或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工程造价等。

(三)建设单位在实地勘察、初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由各方代表进行协商会签。

(四)工程变更协商一致后,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填写工程变更审批意见,报建设单位按内控变更管理制度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项目工程设计变更需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涉及按规定需重新报审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在审批前报原图审单位重新审查合格。涉及按规定需重新报批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在审批前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通过。

(七)单项工程变更预算造价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或20万及以上且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10%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审批前组织由不少于两名工程造价专家和其他技术专家成立的专家组,对工程变更的原因、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变更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技术审查和论证,形成明确结论。审查论证在工程变更协商会签后审核批准前完成。

(八)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对人民财产、工期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急工程变更,由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召集参建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会商确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同步办理变更程序。

(九)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变更审核审批程序有规定的,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图纸会审引起的工程变更也应执行上述程序。

第十条  工程变更组价应遵循合同约定,如合同未约定,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的价格适用变更工程的,按照合同中已有价格组价;

(二)合同中有类似价格的,参照合同中类似价格组价;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价格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采用共同询价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处置应注重时效,各项程序需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等规定程序批准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不得实施。未经批准变更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应施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建设单位未配备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施工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施工过程造价变更审核结果可直接作为竣工结算审核依据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发、承包双方发生造价纠纷的,可以向黄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本市工程投资额60万元以下及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4-19 17:00

2022年3月16日,我机关就《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信函、电话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建议0条,采纳0条。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