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2-04-01 00:00 ] 至 [ 2022-05-01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增加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屯溪区黄山东路93号8楼,收件人:市水务办,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94167836@qq.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0559-2353480。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一、修订背景

此次《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主要鉴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城市节约用水的发展需要;二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职能部门名称发生变化,原《办法》中关于职能部门的名称表述需重新调整;三是国家、省相继出台和修订了有关节约用水的制度、规定,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原《办法》部分条款与法规存在一定出入,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整。

二、修订过程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黄政〔2021〕26号)要求,我局于2022年对《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做出修改。2022年3月28日我局完成修订稿初稿,4月1日向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黄山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同时在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形成修订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核。

三、相关政策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发布)

4.《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6年发布)

5.《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发布)

6.《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21年修改)

7.《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8.《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稿草案)共二十八条,与原《办法》相比,减少两条。共新增一条,删去三条。主要增加了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惯例表述;删去一条《办法》重复表述的条款、一条上位法已有相同表述的条款以及一条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的条款;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当修改,主要是为了与上位法以及近年来国家、省出台的新的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政策相适应。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修改:

(一)明确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对象。《办法》规定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用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二)调整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方法。原《办法》规定“用水计划每年下达一次,由市水务办按季(月)考核,高峰期间(每年七、八、九、十月)实行月考核。”考虑到有用水单位反映实行按季(月)考核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其年初难精确分配各月用水量,虽全年用水未超计划,但部分月份因人员增加、各月生产规模变动较大或实施基建项目等因素,产生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额外增加用水单位用水成本。故将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按季(月)考核改为按年考核。

(三)调整收费性质。累进加价水费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以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或者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四)明确市、区两级日常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职责。一是明确了相关职责,如按规定应该重复利用的工业用水其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用水单位,除属特殊行业,若需增加用水计划、建设供水设施需经属地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属地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二是明确了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主体,由市或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

(五)删除了原《办法》部分处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对已有上位法依据的条款做了删除,并增加一条法律兜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日

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修订稿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委托,市城市水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务办)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含高新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部门指导。

徽州区、黄山区有关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遵照本办法,协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   年度用水计划原则上按照《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和《黄山市城市生活用水、公共用水和工业用水定额》进行确定;对没有用水定额的产品,可根据该单位上一年的用水实情,结合供水、节水的具体情况制定该产品的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     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

实行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市水务办验收合格后,领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市水务办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会同行业行政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九条     市或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单位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安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报属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用水计划每年下达一次,市或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按年进行考核。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向属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调整。

徽州区、黄山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向市水务办报备年度用水计划下达及用水定额调整情况。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订节约用水协议(含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用托收协议条款)。本年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累计加价。

当累计水量超过年度用水计划(定额)50%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指导其节约用水工作并责令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账及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其中计划用水户应定期向市水务办或通过徽州区、黄山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向市水务办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超计划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用水的累进加价水费。

超过计划或者规定定额标准用水的累进加价水费,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该重复利用的工业用水其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用水单位,除属特殊行业并经属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自建供水设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安装的,由市水务办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安装。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属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计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务办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等。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提前5日发出通告。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根据节水规划通过节水评估,方可批准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或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约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企业、单位、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定期养护和维修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有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时,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收缴的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和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依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可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修订稿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委托,市城市水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务办)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含高新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部门指导。

徽州区、黄山区有关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遵照本办法,协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   年度用水计划原则上按照《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和《黄山市城市生活用水、公共用水和工业用水定额》进行确定;对没有用水定额的产品,可根据该单位上一年的用水实情,结合供水、节水的具体情况制定该产品的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     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

实行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市水务办验收合格后,领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市水务办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会同行业行政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九条     市或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单位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安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报属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用水计划每年下达一次,市或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按年进行考核。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向属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调整。

徽州区、黄山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向市水务办报备年度用水计划下达及用水定额调整情况。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订节约用水协议(含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用托收协议条款)。本年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累计加价。

当累计水量超过年度用水计划(定额)50%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指导其节约用水工作并责令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账及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其中计划用水户应定期向市水务办或通过徽州区、黄山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向市水务办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超计划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用水的累进加价水费。

超过计划或者规定定额标准用水的累进加价水费,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该重复利用的工业用水其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用水单位,除属特殊行业并经属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自建供水设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安装的,由市水务办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安装。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属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计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务办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等。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提前5日发出通告。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根据节水规划通过节水评估,方可批准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或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约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企业、单位、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定期养护和维修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有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时,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收缴的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和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依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可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5-06 16:24

2022年4月1日,我单位就《关于开征求〈黄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意见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1(意见1:支持市政府建设,完全赞同意见出台!!!!,其中有效意见0条,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到意见0条。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