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就《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30天(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
二、公告方式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
三、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局(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384404176@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局联系,联系电话:0559-2351182,联系人:张毅铭。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关于《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3日
附件1
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不动产权利人、接受委托的地籍调查机构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提供使用的地籍调查成果仅适用于开展地籍调查业务,不作为当事人提出投诉、信访、仲裁、诉讼等诉求的凭证。
自然资源部门履职需要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在线调用获取;有关国家机关因履职需要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可通过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集成机制在线取得。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地籍调查成果按照组织方式分为地籍总调查成果和日常地籍调查成果,按照服务目的分为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
可提供使用的地籍调查成果详见《地籍调查成果参考目录》(附件1)。
第四条 【成果介质和提供形式】地籍调查成果介质包括电子和纸质。原则上提供电子成果,确有必要,可提供纸质成果。
第五条 【成果涉密处理】地籍调查成果涉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执行。
第六条 【主体责任】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具体承担市本级地籍调查成果调取、审核和提供等工作。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本行政区的地籍调查成果的调取、审核和提供工作。
第七条 【申请条件】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有明确、具体、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提供使用的地籍调查成果范围、种类和数量应与使用的目的、范围一致。
第八条 【自然人申请】申请调取地籍调查成果为自然人的,应为宗地或房屋、森林、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利人。
自然人可申请调取本宗地范围的地籍调查成果和相邻宗地的宗地图、界址签章成果以及界址分隔线。
第九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申请调取地籍调查成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为宗地或房屋、森林、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利人、职权继受机关或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申请调取本宗地范围的地籍调查成果和相邻宗地的宗地图、界址签章成果以及界址分隔线。
第十条 【受委托机构】申请调取地籍调查成果为地籍调查机构的,应为接受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书面委托,从事本宗地或特定范围的土地以及房屋、森林、林木等定着物调查的地籍调查机构。
根据委托主体和调查范围不同,地籍调查机构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分为:
(一)权利人委托的,可申请提供本宗地范围的地籍调查成果和相邻宗地宗地图、界址签章成果以及界址分隔线。
(二)政府或政府部门委托的,对特定范围内的宗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和自然资源等开展地籍调查的,可申请提供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成果和相邻宗地的宗地图、界址签章成果以及界址分隔线。
第十一条 【申请地点】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应到政务服务大厅地籍调查成果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互联网在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材料】权利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应当提供明确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目的,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
(二)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受托机构申请材料】受委托地籍调查机构申请提供使用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地籍材料协助查询单(见附件3);
(二)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调查机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
(五)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按照“谁履职,谁审核”,“谁保管,谁提供”原则确定。各科室(单位)应根据职能对管理中产生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地籍调查成果保管单位调取,报经业务和保管单位对应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提供。
第十五条 【总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地籍总调查成果由确权登记局审核,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由市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调取,交窗口提供。
第十六条 【一般日常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一般日常地籍调查成果、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由市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调取,交窗口提供。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建设项目地籍调查成果由建设项目各阶段职能科室(单位)审核,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由市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调取,交窗口提供。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协调各科室(单位)审核,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由市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调取,交窗口提供。
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审批应会签《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 【成果领取】非涉密地籍调查成果通过互联网在线(平台)提供,需要纸质成果的由窗口提供。
领取成果,应当场或在线签署《地籍调查成果使用承诺书》(见附件5)。
第二十条 【信息化应用】市及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当积极推进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在线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调取、共享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地籍调查成果,具备相应的地籍调查成果保管、使用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提供使用的地籍调查成果在权属和自然状况方面与现状不一致的,应重新开展调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一年内再次申请的,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是地籍调查机构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照上一条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按照有关程序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地籍调查成果使用事中事后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地籍调查成果,存在重大数据和个人隐私泄露风险的。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及地籍调查成果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在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执行。
地籍调查成果参考目录
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
1.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
2.地籍图;
3.宗地信息表;
4.界址签章表;
5.界址说明表;
6.房屋调查表;
7.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及附图;
8.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9.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调查表;
10.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11.林木调查表。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
1.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信息表;
2.自然状况信息表;
3.界址标示表;
4.界址说明表;
5.自然资源地籍图;
6.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
7.权属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调查成果
提供使用申请表
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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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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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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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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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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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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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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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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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信息描述(名称、范围、比例尺等):
具体位置见《提供使用范围示意图》 |
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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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介质 |
□电子 □纸质 |
领取方式 |
□现场领取 □在线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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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
代 理 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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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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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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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权利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调取地籍调查成果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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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材料协助查询单
查询单位名称:
根据 等有关规定,请贵单位按照以下信息协助查询不动产权属情况,并出具查询结果:
1.查询范围,详见《查询范围示意图》。
2.查询内容:
申请查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籍调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本查询单适用于受托的地籍调查机构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时填写。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籍调查成果
提供使用审批表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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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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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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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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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成果名称 |
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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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介质 |
□电子 □纸质 |
领取方式 |
□现场 □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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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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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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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单位)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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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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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长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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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提供情况 |
调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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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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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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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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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成果使用承诺书
本人(单位/调查机构) ,证件号码: ,因 (使用目的),现申请提供使用 地籍调查成果,为确保依法依规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规定对申请提供使用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和规范使用。
二、保证申请获取的地籍调查成果与申请使用目的一致,仅限用于地籍调查工作,不用于其他目的。不复制、转让或转借地籍调查成果给他人。
三、确保申请提供使用的地籍调查成果存储安全,严防成果信息泄露事件发生,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对地籍调查成果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以非法方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流程图
总调查成果提供使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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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日常、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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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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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地籍是土地的“户籍”,新时代的地籍工作是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产权底板。自然资源部历来重视地籍调查工作,强调要加强地籍调查成果的共享应用,随着《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的印发,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使用提出了更多、更细的要求,亟需通过文件予以落实和实施。
近年来,我市在推动地籍调查工作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先后承担了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三维立体调查登记试点、地籍调查工作示范点建设等地籍调查创新示范部级项目,形成了地籍调查工作的一系列典型经验做法,也亟待进行总结提炼,并通过制定制度文件予以固化。
为此,有必要在国家有关地籍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制定出台《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重点将具有黄山特色、增加企业、群众便利度的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改革创新举措予以固化和完善,更好地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升地籍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起草过程
2023年,黄山市被列入自然资源部全国地籍调查工作示范点建设试点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制定了工作方案,确立了工作计划和任务内容,制定《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起草部门,依据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文件,参照了自然资源部和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同时,组织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系统梳理了近年来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有关实践需求,总结提炼了相关条款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征求〈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广泛听取区县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26条,重点突出以下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方面。明确了提供使用的地籍调查仅适用于开展地籍调查,不作为提出投诉、信访、仲裁、诉讼的凭证;适用于权利人、受托的地籍调查机构申请提供使用;适用于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国家机关履职需要获取。
(二)责任和职责方面。明确了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属地原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具体承担市本级地籍调查成果调取、审核和提供等工作。局内各科室(单位)根据“谁履职,谁审核”,“谁保管,谁提供”原则负责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本行政区的地籍调查成果的调取、审核和提供工作。
(三)提供成果范围方面。明确了权利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申请调取本宗地范围的地籍调查成果和相邻宗地的宗地图、界址签章成果以及界址分隔线;权利人委托的调查机构的可申请提供本宗地范围的地籍调查成果和相邻宗地宗地图、界址签章成果以及界址分隔线;政府或政府部门委托的,可申请提供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成果和相邻宗地的宗地图、界址签章成果以及界址分隔线。
(四)提供程序方面。按照组织方式,明确了总调查、一般日常地籍调查、建设项目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程序和流程,确定了成果领取的形式和要求。
附件3
关于《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地籍是土地的“户籍”,新时代的地籍工作是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产权底板。自然资源部历来重视地籍调查工作,强调要加强地籍调查成果的共享应用,随着《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的印发,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使用提出了更多、更细的要求,亟需通过文件予以落实和实施。
近年来,我市在推动地籍调查工作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先后承担了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三维立体调查登记试点、地籍调查工作示范点建设等地籍调查创新示范部级项目,形成了地籍调查工作的一系列典型经验做法,也亟待进行总结提炼,并通过制定制度文件予以固化。
为此,有必要在国家有关地籍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制定出台《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重点将具有黄山特色、增加企业、群众便利度的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改革创新举措予以固化和完善,更好地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升地籍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起草过程
2023年,黄山市被列入自然资源部全国地籍调查工作示范点建设试点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制定了工作方案,确立了工作计划和任务内容,制定《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2023年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起草部门,依据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文件,参照了自然资源部和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同时,组织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系统梳理了近年来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有关实践需求,总结提炼了相关条款内容,形成了《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月4日印发了《关于征求〈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广泛听取区县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
三、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使用,夯实地籍调查工作的基础,确保地籍调查工作实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基本要求。办法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厘清自然人、受托机构等各类主体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条件、范围和要求,理顺自然资源部门内部各科室(单位)的职责,着力形成机制顺畅、便捷高效、便民利民、安全可靠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工作体系,推进地籍调查工作创新示范建设,助力企业和群众获得地籍图等地籍调查成果,创优一流营商环境。
四、实施对象范围
适用于黄山市境内不动产权利人、接受委托的地籍调查机构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
五、重点内容
《办法》共26条,重点突出以下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方面。明确了不动产权利人、受托的地籍调查机构适用本办法,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提供使用的地籍调查仅适用于开展地籍调查,不作为提出投诉、信访、仲裁、诉讼的凭证,此外,对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国家机关履职需要,获取地籍调查成果也进行了规定。
(二)成果分类和提供形式方面。系统归纳了地籍调查成果按组织方式和服务目的分类内容。明确了提供使用成果电子和纸质两类介质,并对两类介质成果的提供形式作出了规定。
(三)工作职责方面。明确了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属地原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具体承担市本级地籍调查成果调取、审核和提供等工作,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本行政区的地籍调查成果的调取、审核和提供工作。
(四)申请条件和主体方面。明确了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条件,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受委托机构申请提供使用的主体要求。特别对职权继受机关或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以及受托地籍调查机构的具体主体资格进行了规定。
(五)提供成果范围方面。总结了各类主体申请调取地籍调查成果的范围,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委托的地籍调查机构,可申请提供本宗地范围的地籍调查成果和相邻宗地宗地图、界址签章成果以及界址分隔线;国家机关委托的地籍调查机构,对特定范围内的宗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和自然资源等开展地籍调查的,可申请提供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成果和相邻宗地的宗地图、界址签章成果以及界址分隔线。
(六)提供原则和程序方面。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的产生和保管的实际,总结了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使用明确了按照“谁履职,谁审核”,“谁保管,谁提供”的提供原则,规定了总调查、一般日常地籍调查、建设项目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程序和流程,确定了成果领取形式和要求。
(七)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相关措施,规定了地籍调查机构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的几类情形,并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在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关行为的处理措施。
(八)其他规定方面。办法还对提供使用申请地点、申请材料、信息化应用、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六、下步计划
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是服务自然资源管理,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及自然资源部重大战略部署,结合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坚决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要求。
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强化法治思维。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使用必须依靠法治,要不断提高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原则,推动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工作。
二是广泛宣传解读。综合运用各类传播媒介,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做好《办法》宣传工作,及时向本系统和社会公布,提高本系统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办法》的关注度和知晓度。
三是统筹协调实施。做好市本级及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宣贯工作,协同推动《办法》落地见效,确保依规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
四是持续巩固提升。以《办法》出台为契机,扎实推进黄山市地籍调查工作示范点建设,进一步做好相关地籍调查创新工作,推动黄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和自然资源管理事业取得新的成绩。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06-26 17:13
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我机关就《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