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国土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国土办,下同)是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主体,根据《管理办法》明确的申报程序和资料,逐级申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二)申报时间。按照开工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季度申报制,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市局申报已成熟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国债项目和专项资金项目根据其规定进行申报。
(三)申报要求。申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的地质灾害点应为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当年度新发生灾险情点。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需充分论证可行性。其中:搬迁避让项目应完成旧房拆除,编制完成验收材料;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项目需完成勘查和设计工作,编制完成勘查设计文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项目需开展前期论证,编制完成设计方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适时提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管理。
(四)申报程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项目成熟度、治理迫切性等因素,结合各区县治理意愿、资金配套情况和历年防治项目实施情况,从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项目,按照程序申报中央、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二、严格项目全程监管
(一)及时开展项目招标。项目下达后3个月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优选具有相关资质、信誉良好、队伍过硬、业绩丰富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于危险性大的突发地质灾害等特殊情况亟须进行工程治理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论证通过后,可先行实施。对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招标结束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合同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在项目实施现场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批准部门、工程内容、实施期限、项目投资以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监理人员要常驻现场,规范开展项目实施。项目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要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不在场的,下发整改督办函;累计3次发现相关人员不在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项目实施监督。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项目初验、项目管护等全流程管理,对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时保质完成;要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及时支付资金,提高资金执行率。要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安全实施。
(四)从严管理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更。因政府重大工程建设、政策调整造成难以继续实施或因自然因素造成施工环境变化导致施工确有困难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勘查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书,按照程序逐级申请变更;项目变更后总投资超出原设计总投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总投资减少部分按投入资金比例相应核减省级补助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变更设计的,仍按原设计施工;因不可抗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由项目申报主体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撤销项目。因勘查不到位或设计缺陷、施工单位未按规范和工艺要求施工等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在资金分配方面不予优先考虑。
三、足额保障配套资金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省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项目所需费用由省级专项资金补助50%,剩余50%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县财政予以保障;国债项目和专项资金项目补助比例从其规定。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请财政主管部门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配套资金纳入年初预算,按照要求足额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四、认真做好项目验收
(一)实施周期。工程治理、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排危除险和基层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逾期未完成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向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完成时限。
(二)验收程序。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资料,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已根据初验意见整改完善;工程运行期间按照规范开展监测,且监测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编制了完整的竣工档案,且竣工资料真实、准确、齐全,符合工程档案编制要求;已完成项目财务审计等。
(三)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2.项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勘查设计文本等;
3.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工作总结、工作档案;
4.初步验收意见及整改情况说明;
5.勘查设计单位勘查设计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6.施工单位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工程质量保证书和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7.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日志;
8.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和图片资料等;
9.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10.财务审计报告;
11.相关单位资质证书;
12.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验收完成。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按照验收意见整改完善后,于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请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于30个工作日内将2套完整竣工验收资料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批复,并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资金清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按照资金补助比例,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决算资金进行清算。
五、切实做好项目管护
(一)明确项目管护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监测满2个水文年,治理工程无变形、地质灾害隐患点处于稳定状态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有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受益单位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强化日常巡视检修。管护单位应按照职责,切实做好工程运行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运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安排原项目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赴现场调查,论证工程安全性,提出处置意见,及时整改到位。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日常巡查和定期安全检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安全、可靠,切实发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效益。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