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国土勘测规划院经营服务性收费(2018年1月)

发布日期:2018-01-18 10:47信息来源:市国土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附件三
黄山市国土勘测规划院经营服务性收费(2018年1月)
序号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征收范围和对象征收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1测绘和制图费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单位、个人,工程测量、野外地形数据采集成图、界线测绘、地图编制、地图数字化 详见附件黄山市国土勘测规划院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按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收支情况和必要的凭证;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5、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6、加强内容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