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国土勘测规划院经营服务性收费(2018年1月)
附件三 | |||||||
黄山市国土勘测规划院经营服务性收费(2018年1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和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测绘和制图费 |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 单位、个人,工程测量、野外地形数据采集成图、界线测绘、地图编制、地图数字化 | 详见附件 | 黄山市国土勘测规划院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按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收支情况和必要的凭证;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5、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6、加强内容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