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国土资源局涉企收费清单(2018年1月)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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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国土资源局涉企收费清单(2018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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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共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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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执收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不动产登记费(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减免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
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2 |
土地复垦费(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
市国土局(规划耕保科)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3 |
土地闲置费(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每平方米5至10元 |
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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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耕地开垦费(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
市国土局(规划耕保科) |
(二)政府性基金(共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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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和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水利建设基金(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市国土局(规划耕保科)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共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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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 |
执收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工程建设项目)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
收单位责任: |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
2 |
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 |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买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第八条 |
按照行业规范,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 |
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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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附件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具也可委托具备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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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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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具也可委托具备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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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用地审批(工程建设项目) |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第1条 |
按照行为标准规范,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具也可委托具备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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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地勘测定价报告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土地勘测定价报告 |
土地勘测定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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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性保证金 (共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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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执收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非工程建设项目) |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
保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统×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 市国土局(地矿科)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