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国土资源局涉企收费清单(2018年1月)

发布日期:2019-01-09 08:32信息来源:市国土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附件一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涉企收费清单(20181月)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共四项)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不动产登记费(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住宅80/件(套)非住宅550/件证书工本费10/本减免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
、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
、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
、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
、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土地复垦费(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9

市国土局(规划耕保科)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
、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
、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
、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
、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
、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土地闲置费(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10

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

4

耕地开垦费(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9/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市国土局(规划耕保科)

 

 

 

 

(二)政府性基金(共一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和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水利建设基金(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

市国土局(规划耕保科)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
、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
、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
、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
、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
、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压、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
、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要部门责任
1
、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
、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
、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压、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
、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
、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
、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共六项)

 

序号

行政审
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
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工程建设项目)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按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收支情况和必要的凭证;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5、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6、加强内容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买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第八条

按照行业规范,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

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附件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具也可委托具备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21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2号)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具也可委托具备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5

临时用地审批(工程建设项目)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第1

按照行为标准规范,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具也可委托具备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6

土地勘测定价报告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土地勘测定价报告

土地勘测定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

 

 

 

 

 

 

 

 

 

 

 

  

(四)政府性保证金 (共一项)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非工程建设项目)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保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统×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         市国土局(地矿科)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益;
2
、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
、采矿权人对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拒不治理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保证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4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时,应当建立保证金及利息支出台账,采矿权人有权查阅治理费用使用情况;
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按照缴存标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存保证金的;
2
、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3
、截留、挤占、挪用保证金的;
4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