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9月)
附件一 | |||||||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9月) |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共四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 单位(科室)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减免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2 | 土地复垦费(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 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科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3 | 土地闲置费(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黄山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科 | |||
4 | 耕地开垦费(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 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科 |
(二)政府性基金(共一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和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 单位(科室)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水利建设基金(工程建设项目,省有)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科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压、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主要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压、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共十一项) | |||||||
序号 | 行政审 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 标准 |
执收 单位(科室) |
1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工程建设项目)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2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榷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 |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第八条 | 按照行业规范,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 | 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榷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
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2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榷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2 |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榷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 | 临时用地审批(工程建设项目) |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第1条《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 | 按照行为标准规范,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榷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 土地勘测定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榷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 | |
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规划修改方案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九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 规划修改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榷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8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榷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 |
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二十一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榷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10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榷定 | 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11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9条、第30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榷定 | 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附件二 | ||||||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费清单(2020年9月) | ||||||
(一)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共二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 单位(科室) |
说明 |
1 | 矿业权占用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6.安徽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综字〔2000〕058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规定: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 |
申请勘查登记的企业。 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或事业单位)。 申请采矿登记的企业。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企业)。 |
1.探矿权100元——500元/km2?年 2.采矿权1000元/km2?年。不足0.1km2,按0.1km2计价 |
地质矿产 管理科 |
非税收入 (专项收费) |
2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企业。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企业)。 |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或者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终成交价。 | 地质矿产管理科 | 非税收入(专项收费) |
(二)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共二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 单位(科室) |
说明 |
1 | 土地出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划拨供应土地、招拍挂出让土地、协议出让土地、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原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划拨转让补办协议出让。 |
协议出让:国土部门组织地价评估并根据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按市场价 | 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科 | 非税收入(财政征收) |
2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330号)、《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178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 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 十一等、屯溪区、徽州区24元;十三等、祁门、歙县、黄山区16元;十四等、休宁、黟县14元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非税收入(入国库分成) |
(三)代征税收项目(共一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 单位(科室) |
说明 |
1 | 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
1.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2、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3、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应税土地;4、改变原占地用途。对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占用耕地37.5元/平方米;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30元/平方米。黟县占用耕地26.25元/平方米;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21元/平方米。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受委托代征(财政征收) |
附件三 | |||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取消、停征、缓征、免征收费项目(2020年9月)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文件依据 | |
1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财建[2017]1773号: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
2 |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文件(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执行取消征收 | |
3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 黄价字[2017]56号取消征收 | |
4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文已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 | |
5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财综[2016]11号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
6 | 征地管理费 | 财税[2014]101号文规定:自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收 | |
7 | 采矿登记费 | 财综[2012]97号文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采矿登记费;财税[2014]101号,决定暂停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