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收费清单(2022年6月)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收费清单(2022年6月) | ||||||
(一)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共四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承办 单位(科室) |
说明 |
1 | 矿业权占用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6.安徽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综字〔2000〕058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规定: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 8.《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
申请勘查登记的企业。 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或事业单位)。 申请采矿登记的企业。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企业)。 |
1.探矿权100元——500元/km2•年 2.采矿权1000元/km2•年。不足0.1km2,按0.1km2计价 |
地质矿产 管理科 |
非税收入 (税务征收) |
2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5、《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企业。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企业)。 |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或者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终成交价。 | 地质矿产管理科 | 非税收入(税务征收) |
3 | 土地出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划拨供应土地、招拍挂出让土地、协议出让土地、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原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划拨转让补办协议出让。 |
协议出让:国土部门组织地价评估并根据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按市场价 | 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科 | 非税收入(税务征收) |
4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330号)、《安徽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178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 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 十一等、屯溪区、徽州区24元;十三等、祁门、歙县、黄山区16元;十四等、休宁、黟县14元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非税收入(入国库分成) |
(二)罚没收入(共一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承办 单位(科室) |
说明 |
1 | 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罚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 | 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 | 依土地违法地类而定,依矿产品而定 | 自然资源监察支队 | 非税收入 |
(三)税收项目(共一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承办 单位(科室) |
说明 |
1 | 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
1.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2、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3、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应税土地;4、改变原占地用途。对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占用耕地37.5元/平方米;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30元/平方米。黟县占用耕地26.25元/平方米;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21元/平方米。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税务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