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清单(2022年6月)—— 政府性基金(共一项)
(二)政府性基金(共一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和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 单位(科室)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压、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主要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压、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