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清单(2022年6月)——行政事业性收费(共三项)

发布日期:2022-06-14 15:12信息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清单(2022年6月)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共三项)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科室)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减免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黄山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科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