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5月)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共三项) | |||||||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 单位(科室)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减免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2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自然资源权益和利用科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3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 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