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黄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黄府征告〔2022〕02号
(黄山区)
黄山区2021年第1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就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黄[2022]8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1月30日。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 和面积
(一)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范围:黄山区土地勘测规划院用地勘测定界图范围内的土地。
(三)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1.1042公顷,其中农用地1.1042公顷(其中耕地1.0952公顷)。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黄山龙口酒业新厂区项目建设需要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面积
具体土地位置、面积如下:甘棠镇张家埂村1.1042公顷(详见黄山区2021年第1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
五、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
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社会保障措施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采用一次性货币化安置。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黄山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黄政〔2013〕30号)办理。
七、有关协议生效时间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
(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不服本土地征收公告,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如不服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黄山区2021年第1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黄[2022]8号),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黄山市人民政府(盖章)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