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黄府征告〔2023〕01号(屯溪区)
黄山市2022年第4批次建设项目用地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就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件及文号:皖政地黄〔2023〕7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2月8日。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和面积
(一)用途:科研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用地。
(二)范围:黄山市2022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范围内的土地。
(三)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0.3777公顷,其中园地0.2722公顷、其它农用地0.1055公顷。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科研建设需要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面积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屯溪区黎阳镇闵口村、总面积0.3777公顷,其中园地0.2722公顷、其它农用地0.1055公顷。
五、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标准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按照新公布的《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黄政办〔2020〕9号)标准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按照新公布的《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
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屯溪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屯溪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屯政〔2018〕23号)执行。
七、有关协议生效时间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时间为2023年2月8日。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
(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不服本土地征收公告,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如不服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黄山市2022年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黄〔2023〕7号),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