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信息公示表(2021年10月19日)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19日
序号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执法结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及时间 |
3 |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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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你单位未经批准占用屯溪区阳湖镇紫阜村耕地233.99平方米、黄山市博村林场茶园地37.90平方米建设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
一、责令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非法占用的233.9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屯溪区阳湖镇紫阜村集体经济组织、37.9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黄山市博村林场; 二、没收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422.96平方米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 三、对非法占用耕地233.9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8元罚款,计人民币肆仟贰佰壹拾壹元捌角贰分(¥4211.82元);对非法占用茶园地37.9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伍佰陆拾捌元伍角(¥568.5元),以上共计罚款肆仟柒佰捌拾元叁角贰分(¥4780.32元)。 |
黄自然处字〔2021〕7号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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