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3-10-27 16:00信息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公示时间:20231027

序号

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

执法类别

处罚依据

主要违法事实

执法结论

处罚决定书编号

及时间

1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胡**、籍**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于2006-2008年在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新潭镇竹林村惠门,擅自占用新潭镇竹林村集体农用地848.43平方米建设1幢3层砖混结构的联排房屋(占地面积为317.91平方米),其中胡**(占地面积96.04平方米),胡**(占地面积120.8平方米),籍**(占地面积101.07平方米),另胡**主房后和院子西南侧各有一单层砖混结构棚(占地面积分别为10.58平方米和14.08平方米),剩余为三户共用院子(占地面积为505.86平方米)。

一、责令你们将非法占用的848.4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新潭镇竹林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你们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一幢占地面积为317.91平方米的三层砖混结构的联排房屋、两个单层砖混结构棚(占地面积分别为10.58平方米和14.08平方米)和505.86平方米的共用院子;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848.43平方米(胡**120.7平方米、胡**120.8平方米、籍**101.07平方米,共用院子505.8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25452.9元(胡**8679.6元、胡**8682.6元、籍**8090.7元)。

黄自然处字20232

20231020

 

2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于2006年在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新潭镇竹林村惠门,擅自占用新潭镇竹林村集体农用地335.36平方米建设1幢3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占地面积99.24平方米)和一单层砖混结构棚(占地面积31.6平方米),其余为院子,面积204.52平方米。

一、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335.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新潭镇竹林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一幢占地面积99.24平方米的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一个占地面积为31.6平方米单层砖混结构棚和204.52平方米的院子;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335.3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0060.8元。

黄自然处字20233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