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信息公示表(2024年3月19日)
公示时间:2024年3月19日
序号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执法结论 |
处罚决定书编号 及时间 |
1 |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黄山市徽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相关规定。 |
经查,黄山市徽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擅自占用徽州区岩寺镇富山村4747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耕地2740.5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76.39平方米,建设用地1530.05平方米)建设滨河北路延伸段(经七路-滨河北路段)道路工程,用地现场为沥青路面、地砖人行道和电线杆等其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经与黄山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该地块4694平方米位于局部优化后的城镇开发边界内(2024年3月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3平方米,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不涉及黄山市生态保护红线。 |
一、没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4694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沥青路面、地砖人行道和电线杆等其他设施; 二、限期拆除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5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的地砖人行道和电线杆等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非法占用的2740.56平方米耕地(含5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500元/平方米罚款,计137.028万元;对非法占用的476.3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300元/平方米罚款,计14.2917万元;对非法占用的1530.0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罚款,计15.3005万元。合计罚款166.6202万元。 |
黄自然资罚[2024]1号,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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