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黄山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黄山市市直单位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市司法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形成《黄山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1版)》。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流程。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要完善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功能,添加告知承诺模块,协同推进告知承诺制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二、健全诚信机制。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让承诺人接受社会监督。要将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承诺制的风险。
三、把握实施条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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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条 地质资料汇交人除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二)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
省自然资源厅所属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2 |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无变化证明或更名后系采矿权人全额投资的子公司证明 | 采矿权(采矿权人名称或矿山名称)变更登记 | 1.《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转让受理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29号)5.申请采矿权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变更矿山企业名称需提交的材料 ……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主体(出资人或股权结构)不变的证明…… 2.实际需要,申请人如不能提供,将视为转让,则需缴纳契税等费用。 |
工商部门 |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