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227/202204-0001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2022-04-02
发布机构: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04-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田长办〔2022〕5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田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4-02 16:11 信息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黄田长办〔2022〕5号

 

 

黄山市田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落实

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黄山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耕地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认真对照措施内容,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任务实际情况,制定强有力、可操作的细化举措,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任务事项,提高工作完成实效。

二、深入调查摸清底数

各区县(含黄山高新区)成立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整改工作专班。充分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全面摸清县域范围内耕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及坑塘等非耕地的变化图斑家底。

以乡镇为单元,组织专业队伍赴实地详尽调查标注“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属性图斑的实际利用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种植(养殖)品种、数量、规模、年限等基本信息,建立整改问题台账信息。

三、全力以赴推动整改

按照从易到难、分类整改的原则,制定年度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主动找回耕地。整改过程要依法依规进行,积极发挥村两委班子、村民组长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请各责任单位及时将对标工作举措、季度工作进展向市田长制办公室报告。

联系人:徐稳荐;联系电话:18255916616。

 

附件:黄山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

 

 

 

                              2022年4月2日

 

黄山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有力支撑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两强一增”行动,根据《安徽省田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田长办〔2022〕3号),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

各区县(含黄山高新区,下同)要切实提高耕地保护政治站位,坚决扛起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顶格履行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职能。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县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推深做实田长制,对照县级田长制实施方案,切实履行县、乡、村三级田长工作职责,实现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乡、村级干部绩效评价挂钩的奖惩机制。〔责任单位:各区县党委、政府(含黄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下同〕

市直相关部门依据《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田长制的实施意见》(黄字〔2021〕23号)要求,认真履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做好对县直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业务提升。(责任单位:市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二、严控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选址时,项目主管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对依法可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多方案比选,做到不占、少占耕地。(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出台全市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流程和格式文本,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和监管,全面“严起来”“管起来”。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和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三、强化耕地农业用途管制

(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保障稻谷、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坚决制止破坏耕地耕作条件的行为,及时调整不符合“非粮化”管控要求的农业扶持政策,重点向粮食种植主体倾斜。(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生态退耕管理。不得在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规模,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中,明确实施矢量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开展撂荒田整治和流转租赁监管。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组织采取代耕代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流转和租赁等多元化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模式,盘活利用耕地资源。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耕地租赁监管,监督经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的规定。坚决防范制止借土地流转之名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防止擅自改变用途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四、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责任

(一)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刚性要求,不得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耕地等量优质补充到位。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适度统筹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充分利用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成果,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科学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实行耕地进出平衡制度。强化县域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度设计和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县域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耕地与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进出转换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等内容,确保年内转进耕地量大于或等于转出耕地量。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兼顾合理合规的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耕地保护任务的双项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耕地保护执法监督力度,出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执法监督具体工作举措,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建立违法用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构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机制。(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多措并举找回流失耕地

(一)整改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

1.坚决止住新增问题。2020年9月10日以后新增的“非农化”和2020年11月4日以后新增的“非粮化”问题,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整改实行闭环管理,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标准、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完成时限,以“零容忍”的态度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整改复耕到位。其中,发生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的“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应坚决恢复耕地属性。发生在一般耕地上的“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以恢复耕地属性为主,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非农化”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粮化”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2.妥善处置存量问题。2020年9月10日以前发生的“非农化”问题和2020年11月4日以前发生的“非粮化”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审慎处理,建立分级分类处置措施和整改标准,分年度和批次排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实施。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强行恢复为耕地。(“非农化”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粮化”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二)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应衔接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优先打造成高标准农田。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水平。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合理布局农业生产用地。(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三)推进矿山修复治理。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和核查结果,摸清全市需修复治理矿山的任务家底,分年度部署开展修复任务。矿山修复治理按照“因矿制宜”“宜耕则耕”的原则优先修复为耕地。(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严格耕地保护目标考核

市、县、乡、村每年应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进行表扬,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向其倾斜。对年度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区县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对任期内未完成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任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追责。将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巡视巡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八、完善约谈问责机制

定期对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建立问题台账。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区县,由市委、市政府警示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对连续2次被警示约谈,违法违规问题仍然严重的,或辖区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建别墅、“大棚房”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制止不力、查处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将一查到底,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对非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