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227/202207-00037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2022-07-08
发布机构: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07-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马建平解读《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修订稿)》及《黄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修订稿)》

作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7-08 16:05 信息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问:修订《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及《黄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土地是一个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最重要、最宝贵的生产要素之一。黄山作为一个山多地少的城市,土地资源十分稀缺。全市用地节约集约和粗放浪费并存,存在着一方面要项目、要指标,另一方面闲置土地、低效粗放浪费问题严重的情况,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创新实践“事前定标准、事中强监管、事后可追溯”的出让制度,根据《黄山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黄政办[2019]20号)文件精神,2020年3月16日,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印发了《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试行)》、《黄山市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试行)》,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因配套文件试行时间已到期,为持续开展好黄山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同时联动做好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上述文件牵头负责单位,需重新修订出台相关政策。

二、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对《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的修改:

1.删去“试行”、“六、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2.新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皖经信运行〔2021〕108号)”文件。

3.在第一项实行重大项目分期限额供地中,新增“按“五未”准入标准、亩均效益评价标准”,将“分期支付土地价款”修改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

4.在第二项实行项目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中,新增“按“五未”准入标准”和亩均效益评价标准政策。

5.新增“建立市“五未办”、“亩均办”信息联动共享机制”等政策。

6.新增“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试行)><黄山市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黄自然资〔2020〕17号)废止。”。

(二)对《黄山市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的修改意见:

1.删去“试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2.将“土地出让合同”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明确监管人按年度核验。

4.新增《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5.将“受让人应在正式投产(运营)1年期满前不少于30日,向监管人提出核验申请”修改为“受让人应在合同约定正式投产(运营)1年期满前不少于30日,向监管人提出核验申请”。

6.将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缴纳出让总价30%的“价款”修改为“违约金”。

7.明确“年度核验”、“违约金每年度缴纳”。明确“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50%以上(含50%)或亩均年税收达到30%以上(含30%)的”,受让人须每年度缴纳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总价30%的违约金,“直至整改达标”。

8.将“依法收回项目用地”修改为“受让人自愿无偿交回土地使用权”。

9.将“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受让人须缴纳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总价  %的价款(价款额度由监管人与出让人共同商议后报经资规委会审定)”修改为“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受让人须每年度缴纳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总价的一定比例的价款(价款所占总价比例由监管人与出让人共同商议后报经资规委会审定)”。

10.明确自持部分“同时须符合规范要求,具备独立分割登记和使用的条件,具体位置由监管人和受让人商定并在规划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受让人不得擅自调整。”

11.新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试行)><黄山市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黄自然资〔2020〕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