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转让审查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转让审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资规委会2022年度第8次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转让审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方案(试行)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黄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转让审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54号)、《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黄山高新区和屯溪九龙低碳产业园区主体管理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带产权分割方案的新建工业项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项目。
第二条 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屯溪区人民政府为产业园区载体单位,负责工业项目产权分割转让最小登记单元、监管合同、分割转让协议等具体细则制定,并负责不动产登记的前置审查及出具书面意见。
载体单位出具的前置审查意见须明确受让方主体资格、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房屋质量、建设规划、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出让约定、转让承接、分割承诺等内容。载体单位对分割转让的工业项目加强全流程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监管合同,并将亩均投入强度和税收要求纳入分割转让协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建、经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合同和分割转让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投资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方案和载体单位审查意见进行开发建设及投资运营,同时要严格履行监管合同和分割转让协议。投资运营单位自持部分不得抵押,不得转让。投资运营单位应将公建配套设施部分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规划设计条件或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发改、住建、经信、应急管理等部门会同载体单位组成联合审查小组,采取“一企一策”方式进行批准,形成书面批准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产权分割转让的工业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以下原则设定最小不动产单元。
(一)按照共用宗地与幢或层等具备独立使用价值、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设定不动产单元,确保功能完整、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权宗地按照共用宗的方式进行登记。
(二)按幢、层设定单元的,应当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规定计算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不得直接计算整幢、整层总建筑面积;各幢、层应满足各自功能独立使用,楼幢之间、楼层之间不得形成“配套使用关系”。
(三)按幢设定单元的,应当以自然幢为主体,结建地下空间(不含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上自然幢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四)按层设定单元的,各层应各自有独立楼(电)梯或不影响各层通行及独立使用的共用楼(电)梯,且符合消防要求;以层高大于2.2米的自然层为主体,不得以假层、附层(夹层)、插层、技术层(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消防避难层、架空层(透空层)、防潮层、闷顶层、阁楼层(暗楼)、装饰性塔楼、屋顶梯间、屋顶水箱间等特殊楼层为登记单元。
(五)除公建配套设施单元外,应明确单元最小建筑面积,且不得跨楼层设定,防止出现“类住宅”、“类别墅”。
(六)公建配套设施宜独立成幢,否则应具备独立进出通道,符合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等要求,不得与其他不动产单元产生空间位置矛盾以及功能使用冲突。
第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1年。试行期内,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原因对本方案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可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修订。
第七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