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转让审查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和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我局会同市发改、住建、经信、应急部门共同制定了《产业园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转让审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54号)
4、《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4号)
三、起草过程
《实施方案》编制经历了方案起草、意见征求、修改完善、会议审定四个阶段。2022年7月27日,市资规局相关科室根据领导部署要求,初步拟定了《实施方案》,并征求各有关科室意见;9月20日,市资规局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9月21日,市资规局分别致函屯溪区政府、黄山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住建、经信部门征求意见,五部门先后反馈了意见,吸纳修改后形成《实施方案》试行稿;10月27日,《实施方案》试行稿经市资规委会2022年度第8次会议审查通过。
四、条款内容
《实施方案》共7条:
第一条为本方案适用范围,适用于黄山高新区和屯溪九龙低碳产业园区主体管理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带产权分割方案的新建工业项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项目。
第二条明确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和屯溪区人民政府作为载体单位,对转让工业厂房,负责划定分割转让最小登记单元,同时做好监管合同和分割转让协议制定和落实。市资规、发改、住建、经信、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明确投资运营公司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方案、监管合同、分割转让协议进行开发建设,且自持部分不得抵押、转让。
第四条明确市资规、住建、发改、经信、应急五部门会同载体单位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批,形成意见。
第五条明确分割转让最小不动产单元设定原则。
第六条明确《实施方案》有效期1年,若遇重大影响的,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七条明确各区县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五、咨询渠道
如有对《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产权分割转让审查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试行)》不理解之处,可向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局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2350560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