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227/202207-0005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成文日期: 2022-07-04 发布日期: 2022-07-08
发文字号: 黄自然资〔2022〕93号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修订稿)》《黄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咨询电话: 2355458

关于印发《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修订稿)》《黄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黄自然资〔202293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201920号)要求,经2022年度黄山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修订稿)》《黄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74日  

 

 

 

 

 

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

(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皖经信运行〔202110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发挥市场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针对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就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重大项目分期限额供地。对按“五未”准入标准、亩均效益评价标准综合评价A类工业项目且拟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首期供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经市发改或经信部门认定因工艺特殊等特定要求确实难以分期实施的除外;其余工业项目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亩。实行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待首期用地按期通过竣工验收或达到约定产出的,再分期供地,分期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

二、实行项目用地差别化供应政策。工业用地遵循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实行差别地价供地。对按“五未”准入标准综合评价AB类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为出让起始价。综合评价C类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对其中确属重大的工业项目以及创新性、示范性、支撑性较强,对社会民生有重要影响的服务业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供地。原有企业需扩增用地的,对按亩均效益评价标准综合评价A类企业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为出让起始价;对B类企业给予适当用地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C类企业,除转型升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对D类企业原则不予新增供地。

三、建立可监管可追溯的出让机制。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抓手,建立“出让人”、“监管人”制度,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明确违约责任、追溯及土地收回等事项,强化全过程监管。项目核验未达标的,受让人须缴纳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总价的相应比例价款。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或亩均年税收达不到约定比例且经整改仍不能达到的,应提前终止土地出让合同。

四、建立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存在土地成交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未按期缴纳出让金(含违约金)、未按期开竣工、未按期投产、擅自出售约定自持房产、土地闲置等行为的用地单位纳入“负面清单”。建立“负面清单”部门共享机制,凡列入“负面清单”的用地单位,在上述行为整改到位前,不予受理土地竞买报名。

五、建立市“五未办”、“亩均办”信息联动共享机制。落实处置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对各区县和园区推进工作的督导,加快推进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大幅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管理综合水平。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51231日。原《关于印发<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试行)><黄山市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黄自然资〔202017号)废止。


 

 

黄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修订稿)

 

根据《黄山市“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将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项目准入要求纳入合同监管事项,为此增加履约监管人(以下简称监管人),监管人负责按年度核验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标准的落实情况。履约监管人由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指定,其中市本级服务业项目由市“出让人”工作小组指定。

加强土地供后监管,严格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抓手,对照约定标准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

受让人须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5日内与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或《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核验等事项,《监管协议》或《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凭《监管协议》或《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以及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应在合同约定正式投产(运营)1年期满前不少于30日,向监管人提出核验申请。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向监管人提出核验申请或项目亩均税收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按相应比例收回(或取消)已享受的各级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工业项目年度核验未达标的,受让人须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50%以上(含50%)或亩均年税收达到30%以上(含30%)的,受让人须每年度缴纳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总价30%的违约金,直至整改达标。整改期限、缴纳价款时间和方式由监管人与受让人另行约定。

工业项目整改后投资强度仍达不到约定要求50%或亩均年税收仍达不到约定要求30%,监管人建议有关部门将受让人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会同出让人以书面通知受让人的方式提前终止出让合同,受让人自愿无偿交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土地出让价款和设备投资)补偿标准由监管人根据评估研究确定。

服务业项目(独立出让的)自持比例不少于计容建筑面积的10%(具体比例由监管人与出让人共同商议后报资规委会审定),且不得销售及抵押,同时须符合规范要求,具备独立分割登记和使用的条件,具体位置由监管人和受让人商定并在规划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受让人不得擅自调整。服务业项目年度核验未达标的,受让人须每年度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受让人须每年度缴纳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总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所占总价比例由监管人与出让人共同商议后报经资规委会审定);受让人确属无能力缴纳的,以所自持部分资产实物等额抵扣,具体由监管人组织评估研究后确定。整改期限、缴纳时间由监管人与受让人另行约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51231日。原《关于印发<黄山市关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试行)><黄山市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黄自然资〔20201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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