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作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9-21 16:31 信息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黄自然资202221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已于9月20日经局党组会2022年第1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参照执行。

 

附件: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022年921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纪委和驻局纪检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政府信息应予公开而不主动公开的;

)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查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按规定回复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或保存不完整造成有关政府信息损坏、丢失的;

(十)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一)对社会评议的意见建议和上级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提醒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相应局分管领导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主动作出检查,认真整改,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推卸、转移责任,或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从重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