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介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本)
保留事项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七条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位置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需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二)建设项目位置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需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或者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相对人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备有资格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30676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2、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一、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相对人
四、中介服务机构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55818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三、中介服务对象
拟设立采矿权的行政机关。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承担。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55818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4、土地勘测定界
一、办理依据
土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相对人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备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六、中介服务材料
测绘委托书或测绘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工作时限和工作费用。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
2、拟派测绘队伍;
3、收集项目基础资料;
4、现场踏勘;
5、编制技术设计书;
6、实地调绘和勘测定界;
7、质量检查;
8、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包含项目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的规定及市场调节价
十、咨询方式
0559-2355782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5、地形图测绘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相对人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备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六、中介服务材料
测绘委托书或测绘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工作时限和工作费用。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
2、拟派测绘队伍;
3、收集项目基础资料;
4、现场踏勘;
5、实地调绘;
6、质量检查;
7、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包含项目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的规定及市场调节价
十、咨询方式
0559-2330673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相对人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第三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四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30676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7、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相对人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30676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8、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30676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9、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出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具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2119号)各地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5号规定,对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和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需要省厅出具报告的,查处机关应当先行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查、测量和技术分析,出具核实报告。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产资源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具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2119号)一、现场核实。各地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5号规定,对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和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需要省厅出具报告的,查处机关应当先行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查、测量和技术分析,出具核实报告。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勘查、测量和技术分析;4、编写报告;5、出具核实报告。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政府定价。依据《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2009)》
十、咨询方式
0559-2355661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10、不动产测绘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不动产权籍调查;1.4.1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不动产登记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备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六、中介服务材料
测绘委托书或测绘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工作时限和工作费用。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
2、拟派测绘队伍;
3、收集项目基础资料;
4、现场踏勘;
5、实地调绘;
6、质量检查;
7、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包含项目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的规定及市场调节价
十、咨询方式
0559-2350560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11、自然资源执法土地测绘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六、中介服务材料
测绘委托书或测绘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工作时限和工作费用。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
2、拟派测绘队伍;
3、收集项目基础资料;
4、现场踏勘;
5、实地调绘;
6、质量检查;
7、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十、咨询方式
0559-2331038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12、自然资源执法矿山测绘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山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备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在测绘资质有效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机构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六、中介服务材料
测绘委托书或测绘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工作时限和工作费用。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
2、拟派测绘队伍;
3、收集项目基础资料;
4、现场踏勘;
5、实地调绘;
6、质量检查;
7、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依据《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十、咨询方式
0559-2331038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1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一、办理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
2.《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四、中介服务机构
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格的单位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163号)第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评审人员资格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授予、管理。依法取得评审机构资质的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55818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规范事项)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相对人。
四、中介服务机构
矿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无需相关资质。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55818。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2、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一、办理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四、中介服务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无资质要求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558118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3、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一、办理依据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附件: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四、中介服务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无资质要求,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2项。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55818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4、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一、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修正)。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54号)。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矿产资源统计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四、中介服务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无资质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3项。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55818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
5、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二、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三、中介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四、中介服务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
无资质要求,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10项。
六、中介服务材料
委托有关机构评估的,订立中介服务合同。
七、中介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2、收集项目基础资料;3、现场踏勘;4、编写报告;5、提交成果。
八、中介服务期限
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商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咨询方式
0559-2355818
十一、监督投诉方式
055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