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227/202408-00028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08-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8-08 10:22 信息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现将《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地籍是土地的“户籍”,新时代的地籍工作是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产权底板。自然资源部历来重视地籍调查工作,强调要加强地籍调查成果的共享应用,随着《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的印发,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使用提出了更多、更细的要求,亟需通过文件予以落实和实施。

近年来,我市在推动地籍调查工作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先后承担了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三维立体调查登记试点、地籍调查工作示范点建设等地籍调查创新示范部级项目,形成了地籍调查工作的一系列典型经验做法,也亟待进行总结提炼,并通过制定制度文件予以固化。

为此,有必要在国家有关地籍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制定出台《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重点将具有黄山特色、增加企业、群众便利度的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改革创新举措予以固化和完善,更好地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升地籍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起草过程

2023年,黄山市被列入自然资源部全国地籍调查工作示范点建设试点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制定了工作方案,确立了工作计划和任务内容,制定《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2023年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起草部门,依据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文件,参照了自然资源部和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同时,组织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系统梳理了近年来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有关实践需求,总结提炼了相关条款内容,形成了《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月4日印发了《关于征求〈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广泛听取区县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

为进一步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2024年5月24日再次在市资规局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7月3日,市资规局法规科组织相关科室开展内部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分析和论证,会后,根据内部讨论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8月5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黄山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并将于2024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三、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使用,夯实地籍调查工作的基础,确保地籍调查工作实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基本要求。办法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厘清自然人、受托机构等各类主体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条件、范围和要求,理顺自然资源部门内部各科室(单位)的职责,着力形成机制顺畅、便捷高效、便民利民、安全可靠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工作体系,推进地籍调查工作创新示范建设,助力企业和群众获得地籍图等地籍调查成果,创优一流营商环境。

四、实施对象范围

适用于黄山市境内不动产权利人、接受委托的地籍调查机构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

五、重点内容

《办法》共25条,重点突出以下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方面。明确了不动产权利人、受托的地籍调查机构适用本办法,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提供使用的地籍调查仅适用于开展地籍调查,不作为提出投诉、信访、仲裁、诉讼的凭证,此外,对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国家机关履职需要,获取地籍调查成果也进行了规定。

(二)成果分类和提供形式方面。系统归纳了地籍调查成果按组织方式和服务目的分类内容。明确了提供使用成果电子和纸质两类介质,并对两类介质成果的提供形式作出了规定。

(三)工作职责方面。明确了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属地原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具体承担市本级地籍调查成果调取、审核和提供等工作,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本行政区的地籍调查成果的调取、审核和提供工作。

(四)申请条件和主体方面。明确了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条件,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受委托机构申请提供使用的主体要求。特别对职权继受机关或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以及受托地籍调查机构的具体主体资格进行了规定。

(五)提供成果范围方面。总结了各类主体申请调取地籍调查成果的范围,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委托的地籍调查机构,可申请提供本宗地范围的地籍调查成果和相邻宗地宗地图、界址签章成果以及界址分隔线国家机关委托的地籍调查机构,对特定范围内的宗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和自然资源等开展地籍调查的,可申请提供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成果和相邻宗地的宗地图、界址签章成果以及界址分隔线

(六)提供原则和程序方面。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的产生和保管的实际,总结了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使用明确了按照“谁履职,谁审核“谁保管,谁提供”的提供原则,规定了总调查、一般日常地籍调查、建设项目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程序和流程,确定了成果领取形式和要求。

(七)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的相关措施,规定了地籍调查机构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的几类情形,并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在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关行为的处理措施。

(八)其他规定方面。办法还对提供使用申请地点、申请材料、信息化应用、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六、下步计划

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是服务自然资源管理,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及自然资源部重大战略部署,结合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坚决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要求。

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强化法治思维。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使用必须依靠法治,要不断提高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原则,推动地籍调查成果提供使用工作。

二是广泛宣传解读。综合运用各类传播媒介,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做好《办法》宣传工作,及时向本系统和社会公布,提高本系统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办法》的关注度和知晓度。

三是统筹协调实施。做好市本级及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宣贯工作,协同推动《办法》落地见效,确保依规提供使用地籍调查成果。

四是持续巩固提升。以《办法》出台为契机,扎实推进黄山市地籍调查工作示范点建设,进一步做好相关地籍调查创新工作,推动黄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和自然资源管理事业取得新的成绩。

解读机关: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科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人:张毅铭

联系方式:0559--2350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