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拟稿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一审由信息产生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二审由办公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四)三审由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提请主要领导审查。
第六条 不同科室、直属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征得其他科室、直属单位同意后参照上款规定审查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及时给与答复。
第十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