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弃渣场、运输便道临时用地的批复
歙县水利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弃渣场、运输便道临时用地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土地复垦规定》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因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使用歙县徽城镇南源口村土地3.2304公顷(占用耕地1.0545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0332公顷,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弃渣场、运输便道临时用地。
二、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使用期限自2024年10月16日至2027年10月15日止。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当在一年内恢复原地类。歙县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好复垦监督责任,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按要求复垦到位。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