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227/202506-0000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2025-06-05
发布机构: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5-06-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自然资函〔2025〕91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材料堆场、2#弃渣场等临时用地的批复

作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16:36 信息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歙县水利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材料堆场、2#弃渣场等临时用地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土地复垦规定》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因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使用歙县桂林镇江村村、吴川村,徽城镇鲍川村、南源口村土地,总面积3.1983公顷占用耕地2.5069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3167公顷,不占用生态红线)作为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材料堆场、2#弃渣场等临时用地

二、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同时根据临时用地及周边地质特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使用期限202565日至2028530日止。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当在一年内恢复原地类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好复垦监督责任,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按要求复垦到位。

四、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要求将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录入部、省临时用地系统备案,并及时向县级税务部门推送耕地占用信息,配合税务部门收缴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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