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材料堆场、2#弃渣场等临时用地的批复
歙县水利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材料堆场、2#弃渣场等临时用地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土地复垦规定》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因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使用歙县桂林镇江村村、吴川村,徽城镇鲍川村、南源口村土地,总面积3.1983公顷(占用耕地2.5069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3167公顷,不占用生态红线)作为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材料堆场、2#弃渣场等临时用地。
二、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同时根据临时用地及周边地质特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使用期限2025年6月5日至2028年5月30日止。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当在一年内恢复原地类。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好复垦监督责任,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按要求复垦到位。
四、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要求将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录入部、省临时用地系统备案,并及时向县级税务部门推送耕地占用信息,配合税务部门收缴相关税费。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