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14个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案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文投集团: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245号)要求。请各区县对照《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我市14个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案例的打造。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各地要明确示范案例的相关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员,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6月20日前报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
2、各区县要对列入示范案例的建筑进行摸排,对符合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的建筑(见附件2),由市、县政府发文公布为历史建筑(各县的由县政府直接公布,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府统一公布),并做好历史建筑的挂牌、建档以及保护图则编制等工作。
3、对屯光红光厂、湖边古村落、猪栏2号酒吧、岩寺老街、东黄山知青小镇、歙县西街1号、歙县陶行知纪念馆、休宁县祖源村等8个已经打造完成的示范案例,由各区县自行进行经验总结,并会同保护利用方案一并报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屯溪老街、阳湖外边溪、西溪南小镇、唐模乡村客栈、歙县阳产土楼、祁门县芦溪村等6个正在进行保护利用的示范案例,要拟定案例打造的工作计划(包括挂牌、建档、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等)、编制保护利用方案,尽快开展工作,并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每月工作进展情况。(经验总结、工作计划和保护利用方案于6月30日前,每月工作进展情况于当月27日前,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将给予经费支持和表彰。
附件1:2018年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案例
附件2: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联系人:汪国良 电话:2330671
邮 件:270250789@qq.com
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附件1:2018年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案例
序号 |
名 称 |
形态类型 |
典型利用方式 |
实施主体 |
1 |
屯溪老街 |
街区 |
文化展示创意、休闲体验旅游 |
市文投集团、屯溪区政府 |
2 |
阳湖外边溪 |
街区 |
文化创意基地 |
屯溪区政府 |
3 |
屯光红光厂 |
厂区 |
工业遗产利用 |
市城投集团、屯溪区政府 |
4 |
湖边古村落 |
群体 |
文化休闲客栈 |
市城投集团 |
5 |
岩寺老街 |
街区 |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旅游 |
徽州区政府 |
6 |
西溪南小镇 |
单体 |
文化休闲体验 |
徽州区西溪南政府 |
7 |
唐模乡村客栈 |
群体 |
文化休闲客栈 |
徽州区政府 |
8 |
东黄山知青小镇 |
群体 |
休闲体验旅游 |
东黄山旅游度假区谭家桥镇政府 |
9 |
猪栏2号酒吧 |
单体 |
文化休闲客栈 |
黟县政府 |
10 |
歙县西街1号 |
单体 |
文化休闲 |
歙县政府 |
11 |
歙县陶行知纪念馆 |
单体 |
名人纪念馆 |
歙县政府 |
12 |
歙县阳产土楼 |
群体 |
文化旅游 |
歙县政府 |
13 |
休宁县祖源村 |
群体 |
休闲民宿 |
休宁县政府 |
14 |
祁门县芦溪村 |
群体 |
休闲体验旅游 |
祁门县政府 |
附件2: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 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2. 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
3. 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4. 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1. 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
2. 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
3. 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
4. 在城市或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5. 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1. 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2. 建筑形体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