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42X/201806-0003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6-14
发布机构: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18-06-2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城规遗〔2018〕15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做好14个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案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1 17:25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政府,市文投集团: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245号)要求。请各区县对照《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我市14个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案例的打造。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各地要明确示范案例的相关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员,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620日前报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

2、各区县要对列入示范案例的建筑进行摸排,对符合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的建筑(见附件2),由市、县政府发文公布为历史建筑(各县的由县政府直接公布,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府统一公布),并做好历史建筑的挂牌、建档以及保护图则编制等工作。

3、对屯光红光厂、湖边古村落、猪栏2号酒吧、岩寺老街、东黄山知青小镇、歙县西街1号、歙县陶行知纪念馆、休宁县祖源村等8个已经打造完成的示范案例,由各区县自行进行经验总结,并会同保护利用方案一并报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屯溪老街、阳湖外边溪、西溪南小镇、唐模乡村客栈、歙县阳产土楼、祁门县芦溪村等6个正在进行保护利用的示范案例,要拟定案例打造的工作计划(包括挂牌、建档、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等)、编制保护利用方案,尽快开展工作,并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每月工作进展情况。(经验总结、工作计划和保护利用方案于630日前,每月工作进展情况于当月27日前,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将给予经费支持和表彰。

附件12018年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案例

    附件2: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联系人:汪国良    电话:2330671

  件:270250789@qq.com

        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614           

附件12018年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示范案例

序号

名 称

形态类型

典型利用方式

实施主体

1

屯溪老街

街区

文化展示创意、休闲体验旅游

市文投集团、屯溪区政府

2

阳湖外边溪

街区

文化创意基地

屯溪区政府

3

屯光红光厂

厂区

工业遗产利用

市城投集团、屯溪区政府

4

湖边古村落

群体

文化休闲客栈

市城投集团

5

岩寺老街

街区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旅游

徽州区政府

6

西溪南小镇

单体

文化休闲体验

徽州区西溪南政府

7

唐模乡村客栈

群体

文化休闲客栈

徽州区政府

8

东黄山知青小镇

群体

休闲体验旅游

东黄山旅游度假区谭家桥镇政府

9

猪栏2号酒吧

单体

文化休闲客栈

黟县政府

10

歙县西街1

单体

文化休闲

歙县政府

11

歙县陶行知纪念馆

单体

名人纪念馆

歙县政府

12

歙县阳产土楼

群体

文化旅游

歙县政府

13

休宁县祖源村

群体

休闲民宿

休宁县政府

14

祁门县芦溪村

群体

休闲体验旅游

祁门县政府

附件2: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  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2.  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

3.  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4.  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1.  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

2.  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

3.  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

4.  在城市或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5.  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1.  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2.  建筑形体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