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公室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及时、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 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和相关组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各区县(分)局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黄山市政府网(http://zw.huangshan.gov.cn/)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题专栏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属各单位均在市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同时并在局官方网站(http://zrzyj.huangshan.gov.cn/)发布;
2.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查阅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在线访谈等新闻发布形式对外公开;
8.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公室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及时、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 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和相关组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各区县(分)局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黄山市政府网(http://zw.huangshan.gov.cn/)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题专栏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属各单位均在市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同时并在局官方网站(http://zrzyj.huangshan.gov.cn/)发布;
2.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查阅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在线访谈等新闻发布形式对外公开;
8.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