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由局办公室会同各区县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单位对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主动公开情况;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发布情况: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情况;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发布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情况: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程序、时限规定公开发布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审查机制、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新闻发布等基本制度情况;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六)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对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普遍考核,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综合考核,具体指标和分值以当年印发的综合考核方案为准。
第九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