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227/202011-0005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11-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政秘〔2020〕3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作者: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11-19 14:57 信息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要求,现将《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可适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征地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调整补充,调整补充后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同步废止。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

2020年11月 5 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以此件为准,表3改动1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