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227/202011-00059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11-0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作者: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15:05 信息来源: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修改公布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贯彻落实新法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在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同时,同步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为此,黄山市人民政府受托制定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黄山市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办具体的制定工作。

二、确定调整幅度的总体依据与调整结果

现行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于2015年(详见《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在征地补偿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应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以及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内涵可比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调整是否公平合理,主要体现在调增幅度,取决于2015—2019年间的农产品和建材等价格增长幅度、听证代表的合理诉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以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在本次制定工作中,具体农产品、建材价格、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变动情况的数据分别来源统计年鉴、国调队、《黄山工程造价》和统计年报。综合考虑调查结果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意见建议,本次补偿标准调整幅度控制上限为30%,即各类补偿项目在不突破30%的要求下,各自按照其对应的价格增长幅度进行调整。调整后,农用地上青苗等补偿上涨幅度为12-25%,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涨幅度为20-30%。

具体调整中,还存在水田和迁坟两项例外。水田特殊性在于现行的水田补偿标准中部分区域已经达到1500元/亩的水平,则直接按照该水平确定补偿标准(增长幅度达到17.5%,超过对应的粮食类增幅7.5%);迁坟大幅调整的原因在于听证代表意见较为集中,现行2500元/棺的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实际迁坟需求,故直接将其调整到接近实际的4000元/棺。本次标准的制定还恢复了房屋重置价标准。2010年我市曾经在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设有房屋重置价标准,此后由于推行评估价补偿而取消该标准,此次为衔接城市规划区外的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而恢复设置该标准。

三、调整过程

(一)成果形成过程: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初启动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在完成初步成果编制后,9月4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听证会,与会的农民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业、林业、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对该初步成果进行了充分质证和论证。会后,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对该初步成果在补偿价格、房屋补偿体系等进行了充分吸纳和补充完善。9月底,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对成果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本次补偿标准的制定还充分征求了区县人民政府意见,使补偿标准兼顾各区县实际情况,保证了政策的合理延续。本次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了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风险评估结论及建议: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政策及措施,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利益。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黄政【2014】47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等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次补偿标准的制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技术工作的路径规范,测算过程科学可靠;制定过程中通过全面调研、依法组织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补偿标准制定事项,经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审议,市政府审定的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发布执行。补偿标准的调整方向是合理上浮,总体有利于被征地对象,兼顾了社会多方面利益诉求,不易引发负面的社会舆论,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不稳定问题,有利于开展征地工作,不存在安全隐患。

在实施中可能存在新旧标准衔接等涉稳问题,具体征地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标准执行,同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保证社情民意渠道畅通,及时回应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理诉求,依法妥善解决征地中涉及地上物补偿的各类问题,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对涉稳突发事件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要求处置。

四、新标准执行时间及有关事项

(一)新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可适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征地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调整补充,调整补充后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2020年1月1日前批准土地征收,但2020年1月1日后公告并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以及在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新标准执行。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6日